委托代理人陶敏,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勇,区长。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华西办事处。
负责人李鹏,主任。
原告余开琼因不服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西府房征决[2015]10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余开琼于2015年5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余开琼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开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开琼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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