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中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9
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中孟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绪兴,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勇,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磊,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开运,县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中孟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中孟村村民委员会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中孟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中孟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普定县猫洞苗族仡佬族乡中孟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肖 帮 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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