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敏。系原告潘明之妻。
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该市市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程敏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房屋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潘明、程敏以其起诉不符合法定要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潘明、程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明、程敏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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