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黄昌尧。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委托代理人伍兴。
委托代理人戴天荣。
第三人冯朝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建诉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冯朝武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学建以其考虑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学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学建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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