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熊兰英与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9
原告熊兰英,贵州省安顺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健,贵州省安顺市人。系原告熊兰英之子。

委托代理人王振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琴,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先龙,贵州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兰英因不服被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西府房征决[2013]4号《房屋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熊兰英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熊兰英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熊兰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熊兰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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