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褚代兵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9
原告褚代兵。

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地址:安顺市市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曾永涛,市长。

委托代理人赵成龙。

委托代理人李旭,贵州联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代兵诉被告安顺市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褚代兵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褚代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代兵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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