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明雪峰,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地址:该县县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开运,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仕建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华仕建以其起诉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仕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仕建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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