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仕建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9
原告华仕建,公民身份号码×××,住贵州省普定县。

委托代理人明雪峰,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地址:该县县委大院内。

法定代表人赵开运,县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龙,贵州定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仕建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华仕建以其起诉主体不适格需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仕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仕建负担。

审 判 长  杨 鲁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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