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某诉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8
原告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舒某,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

被告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黔西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贵州省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大道348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系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先某某。

原告唐某某诉黔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黄显能

审判员  刘 武

二 〇 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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