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邱某某。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黄泥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勇,镇长。
被告大方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家发,局长。
被告大方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钟惠民。
原告胡某乙不服被告大方县黄泥塘镇人民政府、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大方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乙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乙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乙负担。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黄显能
审判员 刘 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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