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邹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姚明,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黔西和信欧蒂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县城关镇迎宾大道国盛铭城一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公司副总经理。
第三人刘某。
第三人徐某。
第三人汪某某。
第三人易某。
第三人邓某。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被执行人黔西和信欧蒂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黔人社监理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为由,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黔人社监理字[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黔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的黔人社监理[2015]第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案件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黔西和信欧蒂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黄显能
审判员 刘 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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