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贵州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沈某,系贵州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主任。
委托代理人本某。
委托代理人梅某。
第三人冯某乙。
第三人冯某丙。
第三人冯某。
原告冯某甲不服被告贵州百里杜鹃鹏程管理区、第三人冯某乙、冯某丙、冯某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甲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黄显能
审判员 刘 武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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