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马某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某、潘某,靖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黔西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贵州达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贵州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县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贵州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行政颁证一案。原告贵州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理中,原告贵州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4年6月26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诉讼,另行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安 坤
审判员 彭 锦 祥
审判员 樊 瑜 兰
二0一三年十 月 十七日
书记员 瞿忠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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