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局申请执行李某某标砖厂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7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黔西县城关镇水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黔西县绿化乡李某某标砖厂。

负责人李某某。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黔县国土资处字[2015]第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100.00元,由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负担。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刘 武

审判员  黄显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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