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渝,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遵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刚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敏
")被告遵义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刘晓渝,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刚诉被告遵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徐刚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刚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