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文、曾廷廷、申禹皓诉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6
原告申文,住遵义市。

原告曾廷廷。

原告申禹皓。

法定代理人申文,系原告申禹皓之父。

法定代表人申禹皓,系原告申禹皓之母。

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良梅,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坤源,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文、曾廷廷、申禹皓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申文、曾廷廷、申禹皓向本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文、曾廷廷、申禹皓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洪波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人民陪审员  杨廷敏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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