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廷廷。
原告申禹皓。
法定代理人申文,系原告申禹皓之父。
法定代表人申禹皓,系原告申禹皓之母。
委托代理人韦遵宁,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帅,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李良梅,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梁富强,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坤源,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文、曾廷廷、申禹皓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申文、曾廷廷、申禹皓向本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文、曾廷廷、申禹皓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洪波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人民陪审员 杨廷敏
二0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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