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维新,遵义市人,住遵义市。
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芝文,系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黄朝兴。
委托代理人许家双。
第三人余维德,住遵义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永明、余维新诉被告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余维德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余永明、余维新以被告己对其申请作出书面回复为由,向本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永明、余维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永明、余维新承担。
审判员 赵洪波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王小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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