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5
行政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某 (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 (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执行其作出黔县国土资处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 责令你户立即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对你户非法占用的114.69平方米的土地,按每平方米10元处以罚款,共计:1146元。3.对你户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逮(构)筑物及设施,限期15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经审查查明:被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系黔西县水西办事处黎明社区危房户,2012年11月,李某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集体土地114.69平方米建房。2012年11月黔西县国土资源局即向李某某下发黔县国土资执法停字(2012)242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李某某未按通知要求办理。2013年5月3日黔西县国土资源局又向李某某下发黔县国土资处听告字(2013)第6号听证告知书。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5月4日作出黔县国土资处字[201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不服向黔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黔西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日作出了黔政行复字(201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黔县国土资处字(2013)第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不服在诉讼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未自觉履行行政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在申请时被执行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依据在诉讼审理中,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黔县国土资处字[2013]第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准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安 坤 

审判员  彭 锦 祥 

审判员  瞿 忠 林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樊瑜兰(代)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