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永江,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永军。
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56091XXXX。
法定代表人金明扬,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曾祥玉、陈登凤。
第三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大力,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可富诉被告遵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贵州誉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张可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可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可富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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