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05909XXXX。
法定代表人石晓洪,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吉波。
委托代理人余松,贵州金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玺诉被告遵义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行政许可一案中,原告姚玺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庭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姚玺承担。
审判员 吴昊
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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