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洁与江安杰、江安贵、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房屋管理所、原审被告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房屋行政登记颁证纠纷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7:45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白洁。

委托代理人李辅智,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安杰。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江安贵。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房屋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勇,所长。

委托代理人王怡,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颜建禾,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显鹏。

上诉人白洁与被上诉人江安杰、江安贵、遵义市红花岗区老城房屋管理所及原审被告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房屋行政登记颁证纠纷一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红行初字第4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遵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第三人白洁颁发的遵房权证监证字第0102165号《房屋所有权证》。

宣判后,白洁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白洁以其与江安杰双方的房屋权属纠纷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白洁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诉权的依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白洁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白洁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光勇

审 判 员  漆文宏

代理审判员  方 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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