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代凤足,系原告胡占合之妻。
被告遵义市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950XXXX。
法定代表人刘晓渝,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岿。
委托代理人骆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占合诉被告遵义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胡占合与被告遵义市公安局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占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占合承担。
审 判 长 吴 昊
人民陪审员 冉吉祥
人民陪审员 李成书
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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