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被申请执行人贵州中聚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24日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贵州黔谷粮油食品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9月3日作出黔县国土资处字[2014]2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1、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1442.17平方米土地,按10元每平方米处罚款14420元。3、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该处罚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服从处罚但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处罚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案件审查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7日以被申请执行人自觉履行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已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执行申请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黔西县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 安 坤
审判员 彭 锦 祥
审判员 樊 瑜 兰
二0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瞿忠林(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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