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候某某,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星宿苗族彝族仡佬族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某,乡长。
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大方县星宿苗族彝族仡佬族乡人民政府要求受理土地确权申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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