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万某甲不服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3
原告万某甲。

委托代理人万某乙。

委托代理人兰某某,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黄泥塘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秦某,镇长。

被告大方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局长。

被告大方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负责人钟某某。

原告万某甲不服被告大方县黄泥塘镇人民政府、大方县国土资源局、大方县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行政征收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某甲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某甲负担。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黄显能

审判员  刘 武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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