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传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朝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平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坝县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黄帮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其涛。
委托代理人罗红。
原审第三人任志富,四川省南充市人。
委托代理人孟文,贵州省安顺市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坝县人社局及原审第三人任志富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富强公司以“其与原审第三人任志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强公司自愿撤回上诉及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富强包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及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富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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