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帮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其涛,该局人力资源股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啟安,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沈桂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令狐昌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平坝县骆子洞煤矿。
法定代表人林吕望,该矿矿长。
上诉人平坝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龙啟安、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平坝县骆子洞煤矿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龙啟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桂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平坝人社局,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平坝县骆子洞煤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案中,因上诉人平坝人社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按照原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平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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