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贵州省平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上诉人龙啟安及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平坝县骆子洞煤矿劳动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1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平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平坝人社局)。

法定代表人黄帮义,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其涛,该局人力资源股股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啟安,重庆市人。

委托代理人沈桂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令狐昌勇,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平坝县骆子洞煤矿。

法定代表人林吕望,该矿矿长。

上诉人平坝人社局因与被上诉人龙啟安、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平坝县骆子洞煤矿劳动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贵州省平坝县人民法院(2014)平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龙啟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桂旺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平坝人社局,原审第三人贵州省平坝县骆子洞煤矿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本案中,因上诉人平坝人社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应当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当事人按照原判决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合计100元,由上诉人贵州省平坝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帮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洪丹丹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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