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建梅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41
原告王建梅。

委托代理人龙武。

委托代理人陆承辉。

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勇,区长。

委托代理人吕绍平。

委托代理人何川能,贵州辞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梅诉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王建梅以其与被告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政府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梅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建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肖帮华

审判员  杨 鲁

审判员  洪 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王竣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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