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文甫与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田四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8
原告李文甫。

委托代理人陈锋,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开运,县长。

第三人田四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甫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四新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文甫以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承认其办证行为不当,同意另划一幅土地给原告使用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甫负担。

审 判 长  肖 帮 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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