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陈锋,贵州韬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赵开运,县长。
第三人田耕。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甫诉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第三人田耕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李文甫以被告普定县人民政府承认其办证行为不当,同意另划一幅土地给原告使用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文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甫负担。
审 判 长 肖 帮 华
审 判 员 洪 云
代理审判员 朱 艳 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芮男(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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