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顺昌诉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7
原告刘顺昌,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孟光发,系贵州名城(道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道真县政府”)。地址: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尹珍大道党政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向承强,系道真县政府县长。

委托代理人姚正经,系道真自治县林业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骆佳宾,系道真自治县林业局法规股股长。

第三人韦太平,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冉竹波,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住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昌诉被告道真县政府、第三人韦太平撤销林权颁证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顺昌以其与第三人韦太平、被告道真县政府,在法院主持协调下,达成了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协调下,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天麻岭岗10.7亩林地,未征收的林地使用权仍属于第三人韦太平。二、韦太平因该林地征收获取的补偿款,已通过当地政府(大矸镇人民政府)转交给刘顺昌3万元,现由韦太平再补偿给刘顺昌2万元(当庭已给付)。三、原告刘顺昌所称天麻岭岗林地中的近1亩的林地,已被道瓮高速指挥部征收,被征收人登记为刘顺昌,该补偿费万余元,由刘顺昌自行领取,韦太平无异议。四、刘顺昌在本协议达成并领取本协议明确的2万元补偿款后,向法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得再对天麻岭岗林地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不得再提出任何诉求(包括不再提出撤销天麻岭岗林地登记的诉求)。五、被告道真县政府对原告刘顺昌与第三人韦太平达成的本协议予以认可。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原告刘顺昌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是有效化解行政纠纷,实现案结事了的一种方式,是原告刘顺昌对诉权的自行处分,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顺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刘顺昌承担。

审 判 长  周再庆

人民陪审员  马学伦

人民陪审员  薛贵英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德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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