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平,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严建勇,该所稽查员。
被申请人刘海,男,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泥高乡。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运管所)申请执行刘海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要求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未缴纳的罚款3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道真运管运政罚(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以被申请人刘海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于2015年2月26日,驾驶贵CX号非营运小型普通客车从旧城返回道真途中,在皂百渡路段装载5名乘客运往道真,其中4名乘客在道真民族小学附近下车时向被申请人支付了人民币45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责令停止经营,罚款30000.00元的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人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作出的道真运管运政罚(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申请人刘海非法营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属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道真运管运政罚(2015)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申请人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传模
审判员 刘贵川
审判员 姚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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