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李良俊,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住所地汇川区沈阳路。
负责人胡俊,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涛,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明,贵州与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阿丽诉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中心房屋征收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周阿丽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错误罗列被告,需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阿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周阿丽承担。
审 判 长 罗文渊
人民陪审员 邓余光
人民陪审员 邱恒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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