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树中诉习水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6
原告袁树中,又名袁素珍,女,汉族,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廖奇伦,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绪连,女,汉族,习水县人。

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陈钊,县长。

委托代理人文流刚,该府林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袁仲分,女,汉族,习水县人。

第三人胡占伦,男,汉族, 习水县人。

原告袁树中诉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一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为进一步化解矛盾,需组织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进行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之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后,再恢复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罗文渊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人民陪审员  王世模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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