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廖奇伦,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绪连,女,汉族,习水县人。
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习水县。
法定代表人陈钊,县长。
委托代理人文流刚,该府林权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人袁仲分,女,汉族,习水县人。
第三人胡占伦,男,汉族, 习水县人。
原告袁树中诉被告习水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确认一案,系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行政诉讼,为进一步化解矛盾,需组织原、被告以及第三人进行协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之规定,本案应中止诉讼,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除后,再恢复诉讼。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罗文渊
人民陪审员 高德涛
人民陪审员 王世模
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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