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2016-08-30 17:35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永红。

委托代理人刘永刚。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都濡镇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邹晓松。

上诉人重庆龙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务川县人民法院(2015)务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务行初字第19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由谁负担,待重审时一并明确。

审 判 长  朱晓东

审 判 员  黎光勇

代理审判员  方 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辉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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