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国齐与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35
原告申国齐。

委托代理人刘荣槐。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石茂彪,县长。

委托代理人周才文。

委托代理人彭冲。

原告申国齐认为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其土地未予补偿违法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赔偿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与2015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申国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荣槐,被告委托代理人周才文、彭冲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院庭审过程中,经合议庭释明,原告当庭口头撤回本案行政赔偿诉讼。理由是本院(2015)遵市法行初字第282号即申国齐诉务川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行政补偿一案已包含了原告在本案中的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申国齐认为务川县人民政府征收其土地,对于土地征收的合法性,申国齐不持异议,只是认为务川县人民政府没有依法补偿。因此,原告申国齐的真实诉求是要求务川县人民政府履行行政补偿义务,并非行政赔偿。原告撤回行政赔偿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相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申国齐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朱晓东

代理审判员  冯再军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 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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