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国振、李新法、李新梅与凤冈县人民政府集资违法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35
原告冯国振。

原告李新法。

原告李新梅。

被告凤冈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继松,县长。

原告冯国振、李新法、李新梅认为被告凤冈县人民政府参与招商引资,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被告集资违法并判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冯国振、李新法、李新梅诉称,原告为河北定州人,经当地朋友介绍到凤冈县“生命产业特区”建设项目进行投资考察。考察中发现被告凤冈县人民政府颁发了三个文件大力支持该项目,三个文件分别为凤府发【2011】5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贵州凤冈生命产业特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县办通【2011】8号《中共凤冈县委办公室、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凤冈县生命产业特区项目建设服务领导小组的通知》、县办通【2011】9号《中共凤冈县委办公室、凤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凤冈县永安镇农村改革封闭试验区管委会暨凤冈生命产业特区筹委会的通知》。原告认为该项目可靠,便与贵州凤冈生命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并将资金实际投入。2012年5月份,凤冈生命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停止给原告返还投资款,原因是公司董事长江宇翔涉嫌传销被警方通缉。原告因为相信凤冈县政府才上当受骗,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凤冈县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冯国振、李新法、李新梅向贵州凤冈生命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属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交易。被告凤冈县人民政府在凤冈县“生命产业特区”建设项目推进中进行了指导、协调与服务,这种指导、协调与服务并非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政行为。原告在投资失败后对被告凤冈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缺少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冯国振、李新法、李新梅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冯国振、李新法、李新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晓东

审 判 员  黎光勇

代理审判员  方 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辉静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zl@nlaw.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