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平,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严建勇,该所稽查员。
被申请人骆勇,男,仡佬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棕坪乡。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运管所)申请执行骆勇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要求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未缴纳的罚款20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道运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以被申请人骆勇未获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自2015年4月起在玉溪镇桑木坝村邹家坝租用他人场地组建展博汽车快修店,从事机动车发动机、底盘、钣金、涂漆等维修服务。申请人以被申请人骆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责令停止经营,罚款20000.00元的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人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以被申请人骆勇未获得机动车维修许可擅自从事维修业务,但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裁定不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道运罚(2015)54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执行被申请人骆勇未缴纳的罚款20000.00元,不准予执行。
申请人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传模
审判员 刘贵川
审判员 姚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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