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真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执行徐朝强交通行政处罚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5
申请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王平,该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严建勇,该所稽查员。

被申请人徐朝强,男,汉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人,住本县玉溪镇。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以下简称道真自治县运管所)申请执行徐朝强交通行政处罚一案,要求本院执行被申请人未缴纳的罚款17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道运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以被申请人徐朝强未获得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自2015年3月起与黄小康合伙在玉溪镇城关村双碑组租用他人场地从事机动车维修作业。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徐朝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处责令停止经营,罚款20000.00元的处罚。

本院认为,申请人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以被申请人徐朝强未获得机动车维修许可擅自从事维修业务,但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五条,属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裁定不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道真自治县运管所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的道运罚(2015)53号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执行被申请人徐朝强未缴纳的罚款17000.00元,不准予执行。

申请人若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传模

审判员  刘贵川

审判员  姚 强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会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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