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4
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9517XXXX,地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水东镇广南路108号(长兴大厦)三楼。

法人代表陈世成,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00980XXXX,地址:都匀市文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严文敏,系该局局长。

第三人黄真友,贵州省道真县人,住贵州省道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伤认定一案中,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黄真友已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黄真友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彭德荣

审 判 员  孔祥明

人民陪审员  陆桂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冉 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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