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某某与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4
原告余某某。

委托代理人龙锡华,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石兴敏,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卢肸,该局局长。

原告余某某诉被告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关岭县国土局)不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2015年10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某某诉称,2012年2月9日,村民严某某在未经关索镇北口村村民委员会同意,且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集体土地上修建房屋,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被告均未依法定职权对该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属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构成行政不作为,为维护村民和村集体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拆除严某某在北口村农村集贸市场所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恢复北口村农村集贸市场原状。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的规定,被告不具有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原告诉请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拆除违法建筑法定职责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余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余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林灿

审 判 员  胡石云

人民陪审员  伍启文

二0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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