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赵胜忠,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贵州省黔西县人。
申请执行人黔西县道路运输局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1月11日对被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作出的黔西运政罚(2016)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黔西县道路运输局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黔西县道路运输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黔西县道路运输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费100.00元,由黔西县道路运输局负担。
审判长 高 叶
审判员 刘 武
审判员 黄显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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