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变华工伤认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3
原告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赫章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陈祖顺。

委托代理人欧阳全、陈晓艳,贵州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王丽,县长。

委托代理人谌荣华。

委托代理人田斌。

被告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织金新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钟慧,局长。

出庭负责人许讯,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邦健,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罗洪,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股工作人员。

第三人王变华。

委托代理人王绪荣。

原告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织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王变华工伤认定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与第三人王变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赫章县宏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高 叶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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