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际飞、徐际洪与正安县林业局、正安县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徐时勇不服林权颁证一案行政一审裁定书

2016-08-30 17:33
原告徐际飞,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原告徐际洪,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被告正安县人民政府。地址:正安县凤仪镇尹珍路。

法定代表人吴起,县长。

被告正安县林业局。地址:正安县凤仪镇凤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吕昌杰,局长。

第三人徐时勇,贵州省正安县人,住正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际飞、徐际洪诉被告正安县林业局、正安县人民政府以及第三人徐时勇不服林权颁证一案中,被告正安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正府发[2015]39号《关于撤销正府林证字[2013]0090070411号林权证的决定》,原告遂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正安县人民政府撤销了行政行为而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际飞、徐际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王小华

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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