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方县房产事业局,住所地:大方县大方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付兰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绍甫。
第三人陈泽云。
委托代理人彭润,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建平,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波不服被告大方县房产事业局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波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
审 判 长 高 叶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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