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波不服被告大方县房产事业局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3
原告陈波。

被告大方县房产事业局,住所地:大方县大方县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付兰瑜,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绍甫。

第三人陈泽云。

委托代理人彭润,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建平,贵州圣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波不服被告大方县房产事业局房产管理行政许可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波以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波负担。

审 判 长  高 叶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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