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织金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3
原告谢某某,男,穿青人,贵州省织金县人。

被告织金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付晓,局长。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织金县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以已与被告织金县公安局达成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刘 武

审 判 员  黄显能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易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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