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丽,县长。
第三人刘志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能诉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志豪不服房屋拆迁管理(拆迁)纠纷一案中,刘顺能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顺能在本案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顺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顺能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 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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