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顺能诉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志豪不服房屋拆迁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3
原告刘顺能。

原告织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王丽,县长。

第三人刘志豪。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顺能诉被告织金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刘志豪不服房屋拆迁管理(拆迁)纠纷一案中,刘顺能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顺能在本案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顺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刘顺能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显能

审 判 员  刘 武

人民陪审员  肖明忠

二〇 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妮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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