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思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兰,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正勇,区长。
被告遵义市澳门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情况不祥。
第三人遵义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81号港澳商贸城E栋二单元三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刚,董事长。
原告郑秀英、李思华诉被告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市澳门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文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秀英、李思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级别管辖错误,需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秀英、李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郑秀英、李思华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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