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秀英、李思华诉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市澳门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6-08-30 17:33
原告郑秀英,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原告李思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

委托代理人陈光国,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兰,贵州诚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汇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郭正勇,区长。

被告遵义市澳门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具体情况不祥。

第三人遵义万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81号港澳商贸城E栋二单元三楼一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刚,董事长。

原告郑秀英、李思华诉被告汇川区人民政府、遵义市澳门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拆迁安置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文渊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秀英、李思华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级别管辖错误,需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秀英、李思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郑秀英、李思华承担。

审判员  罗文渊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唐鸿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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