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冈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贵州古之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案审查裁定书

2016-08-30 17:32
申请人凤冈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组织机构代码:0095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宜志、邓文江,该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古之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冈县林业局六楼。组织机构代码:0570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添华,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凤冈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凤国土资行强申字(2016)001号强制执行申请,请求依法强制执行其在2015年6月1日作出的凤国土资行处决字(2015)0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对被申请人贵州古之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1.没收非法占地6 333.37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3 959.32平方米及其设施;2.处罚款19 000元。本院受理后,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主动将该案没收的建筑物及其设施移交县财政部门后,再行申请执行罚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凤国土资行强申字(2016)001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凤冈县国土资源局以对该案作出的没收违法建筑物及设施交县财政部门后,另行对罚款申请执行为由而撤回执行申请,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凤冈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凤国土资行强申字(2016)001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再伦

审判员  陈文东

审判员  王小华

二 ○ 一 六 年 二 月 十 七 日

书记员  安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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