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袁涛。
上诉人(一审被告)习水县三岔河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冷洪涛。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袁汉平。
委托代理人陈祖跃。
一审被告习水县三岔河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简光海。
一审第三人习水县三岔河乡柿角元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袁体洪。
上诉人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习水县三岔河乡人民政府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行初字第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习水县三岔河乡人民政府以对一审判决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本案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被强制人袁汉平表示对一审判决服判。现上诉人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习水县三岔河乡人民政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习水县三岔河乡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习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习水县三岔河乡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黎光勇
代理审判员 方兵
代理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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