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怀与赤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二审判决书

2016-08-30 17:32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怀。

委托代理人董再国。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赤水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庆。

上诉人胡永怀诉被上诉人赤水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习水县人民法院(2015)习行初字第11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因土地被征收,原告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告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被告全面公开赤水市文华街道办望城村丰收组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过程中的下列文件:1、丰收组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文及勘测界定图;2、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材料及相应送达证明;3、“两公告一登记”的送达证明;4、“一书四方案”等必备材料。被告于2015年5月29日签收后,于2015年6月1日仅向原告公开了黔府用地函【2011】256号、【2011】443号、【2012】197号、【2013】227号、【2013】478号等6份征地批文,对原告申请的其他信息未予公开。

原审法院认为:申请信息公开,相对人提出的请求应当明确具体。本案中,原告申请公开土地征收中的相关信息,但其申请公开哪个批次、哪个年度或者哪个项目征收土地的信息不明确,被告无法据此从多个信息源中向原告公开,故被告未能依照原告的申请公开全部信息的理由正当,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公开其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对原告进行了告知,说明其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故被告未履行告知义务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故被告应在该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对于被告所持申请公开的信息需分析加工和原告与申请公开的信息没有关联的理由,因被告不能公开的事由是原告的申请不明确,而不是需要分析加工,且因原告的承包土地在征收范围内,其申请的信息与其生活关联,故被告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被告赤水市国土资源局对原告申请不明确未履行告知义务违法,由被告在15日内向原告告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胡永怀和被告赤水市国土资源局各负担25元。

上诉人不服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主文第二项,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公开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理由是,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与上诉人的生产生活有关且具体明确,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具体明确属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另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为解决行政争议,原审法院建议原告补正申请或重新提出请求明确的申请,由被告在期限内公开相应政府信息,被告接受建议并承诺在期限内公开政府信息,但原告不接受建议。

本院认为,申请信息公开,申请人提出的请求应当明确具体且与自身生产、生活或者科研有关,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赤水市文华街道办望城村丰收组内的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过程中的下列文件:1、丰收组的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征地批文及勘测界定图;2、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材料及相应送达证明;3、“两公告一登记”的送达证明;4、“一书四方案”等必备材料。被上诉人已将近年来涉及丰收组土地征收的相关征地批复文件向其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相关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应当在征地过程中已经公开。上诉人基于承包土地被征收,有权对涉及征收其土地的相关信息申请公开,但应当结合自己土地被征收的情况在申请中写明公开哪个批次、哪个年度或者哪个项目征收土地的信息。其申请公开丰收组土地征收的上述信息,属于不具体明确,应不予支持。但被上诉人未依法告知上诉人作出更改、补充,属未尽到告知义务,原审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在15日内向上诉人告知,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要求判令被上诉人公开其申请的全部政府信息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胡永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黎光勇

代理审判员  方兵

代理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朱桃

")
分享到:
相关阅读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